名稱權不是知識產權。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所以名稱權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人格權。,1、從主體看,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都可以享有名稱權。個體工商戶的字號類似於從事個體工商業活動的公民所使用的別名或代號,而個人合夥的字號則類似於從事***同經營的兩個以上的公民所***同使用的壹個別名。,2、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名稱可以依法轉讓。這是它與公民姓名權的顯著區別,也是人身權不可轉讓原則的壹個例外。,3、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名稱,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後方可取得名稱權。,1、非法幹涉企業名稱設定權。企業對其名稱具有獨立的設定權,只要企業在設《知音》名稱權定自身的名稱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只要名稱符合真實性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他人不得非法幹涉。,2、非法幹涉企業變更名稱權。企業對其名稱權有依法變更的權利,只要不違背國家設立企業名稱權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他人不得非法幹涉。,3、非法幹涉企業使用名稱權。這其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權是壹種獨占使用權,除企業自身外,其他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名稱,否則構成侵權。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以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兩種較為典型。,(2)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經部分或整體轉讓後,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4、非法幹涉企業轉讓名稱權。企業名稱權作為壹種財產權,具有財產的可轉讓性。,名稱權不是知識產權,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6868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 商標 ;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