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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註冊的出資類型有哪些?

公司註冊資本出資制度是法律允許股東或發起人以何種出資設立公司的制度。上海公司的登記註冊是公司運作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交易相對人、債權人、員工等利益相關者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基本保障。公司出資制度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對1994《代理登記公司法》的出資方式制度進行了如下重大修改:

壹、出資種類

可用於公司投資的財產大致分為兩類: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對出資種類的規定,主要是允許非貨幣出資的範圍問題。從國外立法來看,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種新的經濟要素的出現,以及無形財產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壹方面各國公司法放寬了對非貨幣出資的限制,另壹方面各國立法對勞務、信用等難以計量的資產能否用於出資還存在分歧。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出資方式可以是現金、勞動、動產、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或上述方式的組合。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凡能進行經濟評估的資產均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用現金、實物和債權出資,但不得用勞務或服務作為出資。俄羅斯民法典規定,金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或財產權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可以成為經濟合夥組織或團體的財產。

1994《公司法》鼓勵貨幣出資,但對非貨幣出資有嚴格限制。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近年來,實踐中出現了用高速公司的特許經營權、采礦權、收費權等財產權出資的情況。實踐中普遍反映1994《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已經超出宿遷,已經不能滿足公司正常的資產置換和資本運作的需要。對這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只要是股東相互認可的出資種類,公司法就要規定,可以估價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出資。

(2)在適當限制的基礎上放開,規定除勞動、信用以外的壹切個人財產和財產權利均可用於出資。

(3)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規定股權可以作為出資。

公司法中非貨幣出資制度的確立應建立在準確把握非貨幣財產特征的基礎上。非貨幣性財產種類繁多,性質極其復雜,但都具有價值難以準確計算、價格容易變動的特點。目前,我國物權法正在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非貨幣出資限制已完全放開。但缺乏對公司股東的適當限制,可能會影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穩定性,不合理地增加交易對手的風險。因此,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無形資產投資的比例

1994《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數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在公司法修改中,普遍認為這壹比例要求不符合鼓勵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精神,尤其不符合高科技公司的實際情況。新上海註冊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據此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目前,企業投資的幾種主要形式

1.貨幣。

貨幣是充當普遍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是股東出資的常用手段。所謂貨幣出資,是指股東以現金出資。貨幣出資可以是註冊資本的壹部分或全部。壹般情況下,股東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為自有資金。壹般情況下,股東的貨幣出資應當是人民幣,但也可以是外幣。如中外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的外方合資方(股東)以外幣(如美元)折價出資。股東以不同貨幣出資的,應當按照擬設立公司賬戶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掛牌匯率(中間價)將出資匯入同壹貨幣,以確定出資額。

2.實物。

實物捐助是指以固定價格使用建築物、工廠、機器設備、燃料、原材料或其他材料、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有價值和有用的物品。壹般來說,股東的實物出資沒有限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必須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者在技術性能、供應時間等方面不能保證需求的。因此,外國合營者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按本條規定進行實物出資時,應嚴格遵守本條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物不得作為出資。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使用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智力成果,在壹定時期和區域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本文中的“知識產權”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專有權、商標權、著作權(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藥品專有權、農藥專有權等。

在特殊情況下,法律還可以對特定企業的出資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方(外方股東)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能夠生產我國急需的新產品或者出口適銷產品;(2)能顯著改善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

4.土地使用權。

即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公司擁有生產經營場所的前提條件。

5.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這是壹個開放的概念。雖然新《公司法》僅列舉了實物財產、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三種非貨幣財產,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可以用實物進行估價和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外延必將不斷擴大。新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前瞻性,為未來公司出資方式的不斷拓展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間。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目前我國公司登記除了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之外,並未進行任何其他財產出資。為做好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登記管理工作,《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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