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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機制及其弊端

第壹,法律監督體制不健全。在形式上雖有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多層次的監督系統,而實際上除黨和社會組織外,絕大多數監督形式是隸屬有關國家機關的“內部監督”,是壹種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督,因而,要從全社會,從宏觀上實施監督,特別是實施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難以進行,而各個監督系統和各個系統內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間的制約和監督的橫向聯系機制。

第二,監督渠道不暢通。在法律和制度上雖然規定了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的權利,但由於缺乏具體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眾所能了解到的情況很有限,即使群眾有意見,由於渠道不暢,往往也得不到及時反映和處理。

第三,監督標準不明確。從我國監督機制的歷史和現狀來看,導致監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壹。就是權責不明、尺度不定、關系復雜、互相推諉。在監督實踐中,對監督的標準、方式和程序,沒有從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監督主體難以有效地行使監督權利。有的又規定多種監督主體對同壹監督對象或對同壹監督對象的同壹行為實施監督,實際上有名無實,誰也不進行監督,相互推諉。不能落實。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制度,很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很不適應民主政治建設和加速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強化法律監督機制。乃是目前健全與加強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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