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擴展資料:
案例:
原告胡**和被告劉**是大學建築系的同事,胡為副教授,劉為講師。2001年初,為參加下半年在京舉行的國際建築師大會,胡**撰寫了幾篇專業論文,劉**覺得論文寫得不錯,要求胡**將其中兩篇論文給他,胡**於是爽快地答應了。
劉**為報答胡**的勞動願意支付給其報酬人民幣8000元整,劉**要求與胡**簽壹份轉讓協議,約定該二篇論文自劉**支付8000元報酬之日起,其壹切權利全部轉讓給劉**,胡**認可並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收到劉**8000元報酬,將二篇論文稿交給劉**,雙方在轉讓協議上簽字。幾天後,劉**將署名為自己的該二篇論文寄給了國際建築師大會組委會。
2001年底,參加國際建築師大會的劉**因為上述兩篇參會論文學術價值高而得到兩萬元人民幣的獎勵,次年又被學校破格晉升為正教授。?胡**知道後,向人民法院狀告劉**侵犯其著作權,要求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論文署名作者為原告胡**;劉**返還論文給胡**,胡將8000元返還給劉;劉賠償胡經濟損失50000元;撤銷劉的正教授職稱;訴訟費用由劉負擔。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和被告劉**簽定的論文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中壹切權利全部轉讓(買斷)依法應理解為著作權中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買斷。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亦不例外,故轉讓協議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於人身權的部分無效,人身權仍應歸作者即原告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壹)轉讓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即協議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於人身權的部分無效;(二)論文的署名權歸原告,被告不得在論文上署名;(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和精神損失人民幣壹萬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民網-知識產權侵權大數據報告:為侵權人敲響壹記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