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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舞的性格表現

承辦了以下代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代理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分行訴中聯國際租賃公司、黃河國際租賃公司、福建國際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擔保系列糾紛案(涉及標的額約480萬美元);

代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部分不良資產處置系列訴訟(涉案金額約8000萬元);

代理佛山孫包裝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商業銀行系列訴訟(涉及標的額3.7億人民幣);

代理佛山東健集團有限公司、中銀(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涉案金額約65,438+065,438+000萬元人民幣);

代理梁冰與交通銀行香港分行、香港新紀元實業有限公司、順德陳村經濟發展總公司貸款擔保糾紛案(涉案金額約700萬元);

代理廣東XX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佛山分行票據權益糾紛案(涉案金額約2500萬元);

2003年,代理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分行、佛山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涉及5000萬元左右的債務重組項目法律服務;

2004年擔任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115億元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項目法律服務代理人;

2004年代理佛山市南海科技工業園主幹道建設資金項目,向中國光大銀行融資9億元人民幣用於法律服務;

2005年代理佛山XX集團有限公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借款6543.8+0.2億元,用於房地產融資項目法律服務;

2006年代理佛山南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向興業銀行融資65,438+0.65,438+0.00億元法律服務;

2007年代理佛山市南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中國銀行融資3.6億元的法律服務;

1998—2003年,公司代理的兩起案件入選佛山中院十大民商事案件;

2005年,代理的兩起案件入選佛山中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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