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供證據證明收入狀況
(壹)“收入證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受害人最近壹年的工資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內容包括受害人最近壹年的工作時間、職位、平均月薪等。
(2)收入狀況證明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壹段時間(前三年)的收入狀況證明。
內容包括行業、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並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二,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時間。
(壹)“病歷”或“出院小結”。
壹般情況下,應以醫療機構的病歷或出院小結為準。
內容包括醫療機提出的休息時間建議,需要加強營養,需要特別護理。
(2)誤工證明。
工作單位可以出具傷者誤工費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擴展數據:
誤工費包含項目。
1.誤工費包括:工資、經費、津貼、班費等。
2.誤工費包括全職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必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補償(差別補償原則)。
比如被害人是某些單位的人員,其因傷缺勤時,單位不得扣除部分或全部收入。
4.當受害人是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商業利益的損失。
因為企業的商業利益並不是簡單的由企業管理者的勞動所創造的,它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然而,當企業經營者雇用具有相同能力的人來管理他們的企業或財產時,他們應該對損失的時間進行補償。
參考資料:
逝去的時光-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