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鑒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的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的時間起,甲方應根據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壹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補償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壹年的收入。
賠償費按季度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如乙方拒絕收取,甲方可向有關方面交存補償費。
擴展資料《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夥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七)未經出資人同意,與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規定:“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
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協商,約定其在競業禁止期間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不得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本身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百度百科-競業禁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