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依法提交的證據包括物證(包括銀行卡、賬本、香煙、運輸工具、提單等。)、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煙草專賣局出具的卷煙價格目錄、銀行交易明細、專家意見、鑒定檢驗報告、涉案物品核價清單、文件檢驗鑒定、技術偵查證據和偵查實驗筆錄、證人。
壹審法院認為,所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形成證據之間的鏈條,具有證明作用。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半,並處罰金。同時,決定銷毀假冒偽劣卷煙,沒收涉案真煙,上繳國庫。
壹審判決後,羅、黃提起上訴,黃未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羅的上訴,認可黃的部分上訴意見,但不認可其從犯的理由。行為人犯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認定,原審上訴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屬於可選罪,故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此外,雖然壹審判決對被告人的定罪不準確,但量刑沒有問題,罰金在法定幅度內。故本院維持對被告人的量刑及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