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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汽車商標做成刺繡產品賣犯不犯法

算商標侵權行為

算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商標和圖案經過註冊並公示,獲得了商標知識產權,那麽別人再用就違法,但是如果是沒有經過註冊的,就不受保護。如果兩人同時申請註冊,先使用者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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