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約定婚後夫妻收入如何分配,那麽婚後所得的財產需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
如果婚後沒有財產約定或者約定無效,就要遵循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規定。
第壹:法律條款
1.婚後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包括: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2.婚後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應當在《婚姻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包括:
(1)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三)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的解釋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壹)雙方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並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婚後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
以上情況基本概括了屬於同壹財產的情況,但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概括以上五種情況。具體情況需要仔細分析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