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人力部規定,任何在新加坡的工作人士都可以在合約期間提出辭職。只要根據合約規定,告知雇主離職的時間即可。
若雇主拒絕了員工的辭呈,那麽就是犯了雇傭法中的條款。
如果確定要辭職,那麽就必須書寫壹封辭職信交給公司/雇主,並留下副本備用。
二、員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辭職:
1、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
3、辦理離職工資結算手續;
4、辦理離職證明;
5、辦理離職社保轉移手續。
三、雇主需要承擔的費用
根據人力部的規定所示,不論是哪種工作準證(WP、EP、SP),雇主都需支付員工回國的機票費用。
另外,要註意的是,雇主必須要在員工的工作準證被取消前,購買員工的回國機票。雇主也不能因為覺得機票太貴而拒絕支付,或是延遲員工的回國日期。
雇主必須承擔的費用還有:
1. 員工PCR核酸檢測費用
2. 員工血清IgM抗體檢測費用
以上費用均需要在檢測的診所內付清。
另外,根據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規定,核酸和血清的檢測應當在不同的檢測機構交叉進行,並且,其中壹次必須在萊佛士(Raffles)醫療集團診所或百匯(parkway)醫療集團合作診所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