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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1.有四種類型的案件:虐待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侮辱和誹謗案件,以及貪汙案件。

2.人民檢察院不提起公訴,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有此行為的輕微刑事案件* * *有八類: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在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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