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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哪些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平臺經營者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修改後的交易規則,未按規定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後的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顯著區分和標註的;

(四)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方式,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意義

1,填補了電商行業的法律空白,最大的意義在於從監管層面承認了這種商業模式的法律地位,為行業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

2.明確了電商平臺的義務。電子商務是網絡上的商業活動,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上經營的商品負有審查義務。電子商務的從業人員要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負責,嚴把產品質量安全關;

3.電商行為被規範,將對電商的苛刻條件、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甚至技術綁架進行規範。杜絕商家依靠技術、服務和地位優勢侵害用戶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九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論。

第四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譽等情況,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通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明確標註“廣告”。

第四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該通知應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並將通知轉發給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作業者承擔連帶責任。平臺內經營者因錯誤告知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平臺內經營者因惡意發布錯誤通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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