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言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經過版權註冊的廣告是有版權的。廣告語言通常以文本為基礎。比如,視覺廣告以文字內容為基礎,結合圖像、色彩等視覺元素,呈現廣告形式;包含聽覺內容的廣告也是基於文本內容並結合聲音等聽覺效果來呈現的。基於文字的廣告語言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應當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框架內具體分析判斷。理論上,只要是原創的、可復制的,都可以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例如,(2021)長民三初字第2號判決書指出:“來藝星吧,妳是明星”廣告語能傳達藝星公司的經營信息,構思精巧,語言簡練,高度概括了藝星公司的鮮明特點,具有很強的藝術感染力。這種廣告語言具有著作權文學的特征,應該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作: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