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歸集表”的填報
按照97號公告要求,“歸集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增加“歸集表”的表單名稱和選擇填報情況。相關企業在填報“歸集表”的同時仍應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以下簡稱“明細表”),“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如下:
1.“明細表”的“研發項目明細”可以不再填報;
2.“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4列“計入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等於“歸集表”的序號9“九、當期費用化支出可加計扣除總額”;
3.“明細表”的 “合計”行的第18列“無形資產本年加計攤銷額”等於“歸集表”的序號10.1“其中:準予加計扣除的攤銷額”;
4.“明細表”的“合計”行的第19列“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合計”等於“合計”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二)資料報送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六條,申報及備案管理。
1.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壹並報送。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3.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並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當在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至於其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