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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的問題

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的問題和風險

1.論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法律效率

新個稅法實施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與新個稅法規定的原則不相違背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行政性、程序性文件,在新的規定制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新稅法實施前發布的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以新稅法及新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55號)

2.追溯政策的法律責任

對於2009年5月31之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稅收調整,需要退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在2009年2月31之前到稅務機關進行更正申報,不另收取滯納金,也不承擔法律責任。(國稅函[2009]286號2009-05-31)

3.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問題的銜接(國稅發〔2009〕98號)

(1)關於外購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

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預估凈殘值並按原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不予調整。新個稅法實施後,可以重新確定繼續使用的此類固定資產的殘值,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折舊的年限,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未折舊的余額的折舊額。新個稅法實施後,在不違反新個稅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原折舊年限可以繼續執行。

(2)遞延收益的處理

對於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確認遞延收益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遞延期剩余期間繼續平均計入各納稅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3)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以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新個稅法實施後,以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將該收入與以前年度以其他方式確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4)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企業2008年以前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以及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扣除,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如果還有余額,以後幾年繼續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約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結余的處理。

對於2008年以前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先從余額中扣除2008年及以後新增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果還有余額,將在以後的年份使用。

(6)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與工效掛鉤。

原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2008年6月65438+10月1前已按規定提取,但未實際繳納但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可在2008年度及以後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以前年度未扣除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2008年以前發生但未按原政策扣除的廣告費用,2008年新稅法實施後未扣除的余額,連同當年新增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按新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

(八)技術開發費增減變動損失的處理

企業年度虧損已通過加計扣除企業技術開發費形成的,可以用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9)關於開業(籌備)費用的處理

在新稅法中,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實施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1)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2)如何處理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余額?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準備金外,其他行業和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虧損應先予以核銷。

(3)特定事項捐贈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提供的捐贈,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上海世博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企業的其他捐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扣除。

(4)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準確劃分職工培訓費用,不能準確劃分的余額和準確劃分後的職工培訓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註意事項(國稅發[2009]79號2009.04.16)

(1)最終結算時間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月度或季度預繳情況,確定本納稅年度需要補征或退稅的金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提供給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完成65438二月份或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預繳申報後結清當年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況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虧損企業也應申報納稅。

所有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或者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不論是否處於減免稅期,也不論盈虧,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

(3)退還多繳稅款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少於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稅,或者征得納稅人同意,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四)審批要求和法律責任

納稅人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事項,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照相關程序、時限和報送資料要求及時辦理。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5)最終結算需提交的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並報送下列相關資料:

(壹)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的相關信息;

(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的稅收征收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項目、理由、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應附納稅調整書;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的,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年度關聯業務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以電子方式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留存相關資料或者附報質量納稅申報表。

(6)延期納稅申報的要求。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在匯算清繳期內不能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者編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納稅手續。

(七)申請材料自行修改的時間要求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間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重新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8)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匯總納稅要求

對跨地區經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並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得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和費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再報總機構統壹匯算清繳。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附屬機構的經營收支納入總機構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經批準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填報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和各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以便統壹辦理匯出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款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時限的要求,自主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款企業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的時限。成員企業向匯款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9)稅務機關對結算業務檢查的主要內容。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後,應當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的邏輯性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計重點主要包括:

(壹)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是否壹致,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彌補了以前年度的虧損和下壹年度應彌補的虧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4)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經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五)納稅人是否有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列明的預繳金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金額壹致。

(六)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數據和邏輯關系是否壹致。/f/7174228.html?from=isnom/f/6625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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