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該企業2014年度相關經營情況如下:
(1)產品年銷售收入6800萬元,債務利息收入1.2萬元。
(2)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年營業稅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0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年產品銷售費用13萬元(含廣告費115萬元)。
要求:
(1)計算2014年企業利潤總額。
(2)以利潤總額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答案中金額單位為萬元)
回答:
(1)利潤總額= 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 = 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債務利息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故減少1.2萬元;
2.廣告費扣除限額= 6800 * 15% = 1020000元,小於當期金額1150,故增加130000元,可結轉下壹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 * 60% = 50.4萬元,6800 * 0.5% = 34萬元。因為34 < 50.4,本期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增加84-34 = 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扣除50%: 150 * 50% = 75萬元,應減少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404.1-120+130+50-75+5+10.8+8 = 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 412.9 * 25% = 103.225≈1032300元。
擴展數據: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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