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是記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制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2、發票是加強公司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制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
3、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壹經開具,票面上便載明征稅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計稅基數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還為公司計算應稅所得額、應稅財產提供必備資料。
公司可以不開發票嗎:
公司未從事經營活動可以不開發票,只要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
哪些業務可以沒有發票:
1、工資計算和發放。附件為工資表、工資發放表、工資支付憑證(如銀行轉款回單、員工簽字的工資條);
2、稅金計算。附件為稅金計算表;
3、折舊計提。附件為折舊計算表;
4、無形資產攤銷。附件為無形資產攤銷表;
5、各種往來業務。附件為收付款憑據,如銀行收付款回單、收據、請款單、借款單等;
6、生產成本核算。附件為出庫單、工時單、各種成本計算表、產成品統計表等;
7、銷售成本核算。附件為出庫單、銷售統計表等;
8、低值易耗品核算。附件為低值易耗品領用表、攤銷表;
9、獎金、補助、節假日禮金等發放。附件為各種發放表;
10、期末損益結轉;
11、年末處理。
綜上所述,發票是記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制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