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作中,納稅調整的主要方面有:
1.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1)國債利息收入。會計核算中,企業購買債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均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買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繳納所得稅。
(2)股利收入。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股利,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則規定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則投資企業的股利不需調整納稅所得。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不計入當期損益,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繳納所得稅
(1)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依會計制度,企業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總收入予以征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本企業工程項目,在會計核算中按成本轉賬,不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收上則應按該產品的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算會計利潤時應予以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不允許扣除
(1)罰款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全部計企業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有壹點除外,即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在稅前扣除。
(2)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支出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而按照所得稅條例和細則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予以扣除。應註意的兩點是:
①某些特定的捐贈行為,如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進行捐贈的,其捐贈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不受3%的標準限制。
②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以及納稅人向國外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時不得扣除。
(3)贊助費。按照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計入當期費用支出,減少當期利潤;稅法則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制度對上述兩項費用未進行嚴格區分,企業據實以廣告費計入當期的營業費用。稅法上,區分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對企業納稅年度的廣告費支出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2001年部分行業,如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調整為8%),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不得在稅前扣除;業務宣傳費(主要是未通過媒體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企業在不超過每壹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5)業務招待費。會計上,按企業實際發生數列入當期管理費用;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3‰。企業應分段計算,超過部分調整增加納稅所得。
(6)借款費用。會計上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除此之外的借款費用,壹律計入費用。屬於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屬於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稅法規定,企業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可在當期扣除;但是,以下3種情況應調增企業納稅所得:
①企業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
②企業明確用於對外投資的借款費用。
③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7)資產減值。《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對應收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委托貸款等8項資產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對當期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各項資產的計價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明確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不允許稅前扣除。其中,對壞賬損失會計上與稅法規定差別較大,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損失的核算只能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計提壞賬的範圍包括應收賬款(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相當於其他應收款),還包括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不得100%計提)。《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按不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包括應收票據,不含其他應收款)的5%計提壞賬損失;關聯企業之間的組織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除非債務人破產,債權人不足收回的金額可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8)固定資產折舊。
①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產生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與會計上規定的折舊年限不壹致,需調整納稅所得。
②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會計制度規定對於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③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不得扣除。
(9)工資支出。企業實發工資或提取的工資總額(工效掛鉤)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按實扣除;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應調增納稅所得。
(10)職工保障費用。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繳納各類保險費以及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均可計入管理費用。稅法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險費、特殊工種職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稅前扣除。對企業按實發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部分,應調增納稅所得。同時,稅法還規定,企業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作調整,對遼寧省等試點地區的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提取交納額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均準予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對企業已按規定比例計提、未按期繳納的社保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應使用專用收據,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計提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產損失。
①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後,計入損益或準予扣除,這壹點會計上與稅法上基本壹致。
②非金融信貸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壹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非金融信貸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③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準予與存貨損失壹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