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機關在某國有企業開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已為全體職工辦理了醫療保險,又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為全體職工報銷親屬醫藥費(發票擡頭均為親屬名稱)。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某國有企業員工認為該項費用屬於免稅的福利費支出,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據此,稅務機關做出處理決定,針對此項為全體職工報銷親屬醫藥費的行為,認定應將報銷金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責令該單位補扣補繳該項所得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款14000余元。
案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免稅的應付福利費做了界定,即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何謂“生活補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釋義為: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報銷醫藥費是否屬於這種生活補助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第壹種情況
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壹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
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所患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極低,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壹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本案中企業為全體職工親屬報銷醫藥費的支出,屬於企業為個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不屬於免稅的生活困難補助,應並入報銷當月員工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