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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如何處理

會計上: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下: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後第壹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法上:

以下是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開(籌)辦費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據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因此建議直接計入開業當年費用,稅法上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是不允許抵扣,但是建議拿去抵扣了,壹般地方稅務人員不太較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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