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註冊登記號是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嗎
兩者不壹樣,但也不沖突,每個企業都只有壹個註冊號和壹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而且是唯壹的,不變的(不同於企業名稱,見下文)。而營業執照上只顯示其中壹個號碼。如果是15位註冊號,那說明企業還沒有辦理“三證合壹(或五證合壹、多證合壹)”。目前的情況,註冊號多用於工商內部,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各部門通用。
二、辦理工商註冊登記要滿足什麽條件
條件:
1、從業人員條件: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它人員。
2、可以經營的行業範圍: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其他行業和項目。
3、登記應出具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能力的資料證明。
所需資料: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表》(由工商所核準名稱);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有從業人員的另填《從業人員登記情況表》);
3、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證件;
4、經營場地證明(租賃房產須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自有房產須提交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改變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規劃國土部門意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批的項目要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關於工商營業執照“三證合壹”
“三證合壹”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從2015年10月1日起,對於新設立的企業,將由工商行政部門壹窗受理,核發壹個加載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位)”的營業執照,這個新版的營業執照同時具備了之前的三種證照(指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為過渡期。2015年10月1日前辦的原營業執照(包含“壹證三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營業執照,原營業執照(包含“壹證三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過渡期壹旦過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壹律改為使用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通過電子外網省級工商稅務信息交換平臺把相關信息推送至稅務前置機,再實時分配到縣(區)稅務機關,經確認後同步到稅務登記模塊,補入稅務專有信息後,保存為完整的稅務登記信息。對於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壹照壹碼”制,實現了壹窗受理、壹戶壹碼、壹照通用;實現壹網互聯、材料與信息***享;實現聯動管理,實行“壹處受罰,處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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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