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並開始清算的日期: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並開始清算的日期為下列日期之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解散的日期;企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的日期;企業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日期。
第壹納稅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第壹納稅年度是指自65438+10月1日起至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第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應當以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起至實際經營之日止的年度為壹個納稅年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二納稅年度完成備案:第二納稅年度是指終止生產經營之日至註銷稅務登記之日。第二個納稅年度,企業應將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並附以下備案材料: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並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系人名單及聯系方式;清算計劃或方案;欠稅報告表。
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並結清稅款。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有關資料包括以下內容:清算報告或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執行情況的說明;清算期間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由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附具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資產盤點表;清算收入計算過程的描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需提交資產評估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采用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的利得或損失。
企業清算後有未處置財產的,應當同時提交未處置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清單。
非營利組織還應附上清算後剩余財產的處置說明。
至此,清算完成。
企業清算期不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期,不允許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基本稅率為25%。
清算期間的資產處置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除可自行扣除的資產損失外,其他資產處置損失應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計算清算收入時扣除。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將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結清稅款。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