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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折舊年限的最新規定

汽車折舊年限為4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及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電子設備為3年。機動車使用年限標準:小型、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折舊年限是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根據長期的物理耐用年限確定,即根據固定資產經過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後能夠繼續使用的時間確定;後來逐漸開始遵循經濟耐用度。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扣除清理費用後的預計可收回殘值。

汽車折舊年限為4年,凈殘值比例低於原價的5%,壹般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四年。殘值比例統壹定為原價的5%,實踐中壹般由企業在5%以內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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