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為例,根據《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第七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應當在取得工商登記註冊後20日內申報開業備案。
第八條開業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人如實完整填寫《汽車租賃經營信息備案表》(附件1)和《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以上表格必須經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申請人填寫並蓋章備案表,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10以上座位出租給單位作為職工固定班車的,提供長期租車合同;租賃車輛應當為汽車租賃經營者合法所有,車輛登記證書和行駛證應當與汽車租賃經營者名稱壹致;
4、汽車租賃經營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級以上車況維護制度;
5.其他必要的輔料。
(三)內容符合要求、附件齊全有效的,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完整、無效的,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然後按程序重新審核。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案件後20日內,對備案事項和備案信息進行核對。備案合格的,發放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
擴展數據:
《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條例》第十條租賃車輛增加、更新或者減少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填寫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連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復印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或者變更、註銷)機動車登記證書後20日內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備案。
第十壹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在辦理相應工商手續後,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備案。
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