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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軟件產品增值稅按需退稅政策如下:1。對壹般納稅人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國產化改造後的進口軟件產品,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委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者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第壹項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後,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產品國產化並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本地化是指重新設計、改進、改造等。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簡單的漢字處理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委托納稅人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不征收增值稅;經國家版權局登記後,納稅人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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