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入總額審查是企業所得稅審查的首要環節,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收入,主要審查企業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核算。審計過程中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主營業務收入基本都能全部納入收入核算,但收取的價外費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包裝費等)和副業收入卻通過往來帳的“其它應付款”核算,並長期掛帳,造成少記收入。
2、以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主要審核企業是否將其視同銷售,將其金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壹些企業沒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福利費或企業管理費。
3、減免或返還流轉稅的稅務處理,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不征稅外,都應並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審計過程中我們可能容易疏忽認為國家政策性減免可以免征所得稅,企業也很少將以上減免或返還納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審計過程中部分企業將試運行收入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二、準予扣除項目的審查
1、成本是捐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主要審核企業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壹貫性,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審計過程中面對大量的會計資料,我們會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審核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原始單據的合法性上,而忘記企業所需遵循的成本核算方法的壹貫性,部分企業通過自由調整存貨等的計價方法調節利潤,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2、費用是捐稅人每納稅年度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審計過程中主要發現被審計單位為關聯企業承擔費用,以及在已經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研究開發費用等前提下,發生相關經費支出時不在提取的相關費用中列支,卻在單位生產費用中列支,從而多計成本調節企業利潤,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3、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職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審計過程中部分企業通過高息吸收職工資金或通過其它渠道獲取高息資金,所發生的費用全部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同時還存在為工程建設借入的專門資金,在工程未竣工結算前未將該部分借款利息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將應予資本化的利息費用化,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4、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從2000年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2006年7月1日起執行16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計算扣除,實際發放數低於該標準的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應該按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的規定比例扣除),審計過程中部分企業按照實際發放工資數列支成本,並以此為基礎提取三項費用,這樣加大了稅法允許扣除的勞務成本並多計提了三項費用。同時存在企業為了在稅前多抵扣勞務成本和計提三項費用,虛報職工人數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不但要核實發放數是否超過稅法規定的計算工資標準,還要核查企業是否虛報職工人數,核查人數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到企業主管勞動部門核查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就業合同的人數。
5、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所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審計過程首先要審核捐贈的合法性,現在部分企業將直接捐贈或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出贊助費以及送各種禮金費用都在此科目列支,應在剔除不合法捐贈後再審核是否超標準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