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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成本費用核算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1、歷史成本原則上的差異

稅款的征納是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撐,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的相關性較弱,但可靠性很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對歷史成本最為肯定,甚至當會計制度在某些情況下放棄歷史成本原則時,稅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競爭的加劇,價格變動明顯擴大且頻繁,歷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質疑。而公允價值倍受關註,越來越多地被引入會計準則,已經成為壹種潮流、壹種趨勢。我國近年發布的“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等準則,頻繁使用公允價值概念,然而幾乎均未得到稅法的認可,二者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不同觀點、不同態度,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差異,進而要進行大量的納稅調整工作。

2、權責發生制的差異

權責發生制是指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應以收入和費用的實際發生作為確認計量的依據,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權責發生制是會計確認的時間基礎,它涉及到壹切會計事項。會計準則強調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目的在於使各個會計單位、各個核算對象的贏利狀況得到正確反映,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真實公允。企業在經濟業務中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以權利義務的發生為前提進行會計核算,這與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的基本精神是壹致的,但權責發生制帶來的大量會計估計稅法則不予承認。通常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傾向於權責發生制,在費用的扣除方面則更傾向於采用收付實現制。

3、謹慎性原則的差異

首先,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其次,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企業可以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比較期末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但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了規定,而沒有對其它七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謹慎原則已成為所得稅差異產生的壹個重要根源。

二、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產生的原因

1、二者的職能不同

稅收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壹種重要手段,它的職能是籌集財政資金、調節經濟、監督管理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納稅義務。同時,稅收監督是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並主要是通過會計記錄進行的監督。而會計制度、會計準則是國家根據經濟現狀和國家慣例制定的,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記錄和反映的依據,其職能是反映、監督。

2、二者規範的內容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屬於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範不同的對象。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稅法遵循國家征稅機關的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財富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規範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從讓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出發,以相關性、可靠性作為規範的目標。雖說二者都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簡單地說,稅法是維護國家稅收的,會計準則是維護企業資本的。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制度建設發展迅速,而稅法的規定更多地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其發展速度不如會計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

3、二者遵循的應計基礎不同

會計核算強調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而稅法要求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原因在於會計準則與稅法各自服務的對象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稅法要求滿足國家稅收收入。如二者均要求費用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扣除,但是在增值稅的處理上,對進項稅的抵扣采取購進扣除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後才能抵扣,商業企業在付款後才能抵扣,每期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處理並非完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而是把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加以結合,這樣有利於控制抵減稅收的支出。

4、市場經濟對二者的要求不同

首先,利潤取代產值成為財務會計的核心指標,而要取得真實的利潤數據必須嚴格執行配比原則,為此需要遞延某些納稅影響,這就造成與稅法規定的沖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樣化造成會計信息使用者多樣化,對於許多使用者而言,根據稅法計算出來的利潤並不能使他們對企業的獲利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雖然如此,但稅法不能拋棄會計原則而另行構造壹個稅法核算系統,在具體的問題上,稅法對會計原則采取“有利則用,不利則棄”的態度,於是差異就難免了。

三、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產生的影響

1、增加企業負擔,有失公平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稅務處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導致企業多交稅金,有失公平原則,也不利於新會計制度的推廣。例如,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用應於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壹次攤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開辦費在不短於5年內分期攤入。舉個例子,某單位60萬元的開辦費壹次計入了損益,但稅法規定必須按5年攤銷,每年應攤12萬元,會計上當期多攤的48萬元要作納稅調整,補交當期所得稅48×33%=15.84萬元。按道理說,在以後的4年中每年可以調整所得額12萬元,調減所得稅12×33%=3.96萬元。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根本不會再轉回以前已交的稅款,這樣企業為了執行會計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稅3.96萬元。

2、增加工作難度

不斷細化規範、變革發展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使得二者的差異日益明顯,給會計工作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增加了會計和管理工作成本。同時,不法企業趁機弄虛作假也給稅務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效應。會計核算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的快速變化,為符合稅法的要求而對某些核算內容規定得過細過死,以至於物價波動、無形資產及人力資源會計等問題得不到妥善的解決。長此以往,勢必導致會計行業的萎縮,會計市場的蕭條。

3、不符合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經濟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要有利於資源的配置,減少納稅人除稅收負擔以外的額外負擔。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大,會計人員不僅要適應不斷變化的新的會計法規,還要不斷學習層出不窮的稅收法規,稍有疏忽,則可能造成偷稅,使企業負擔超額稅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時盡量節省稅務支出,但差異的存在使得稅務人員難以把握會計制度的變化,而許多涉稅事項又隱藏在會計事項之中,造成稅收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因此,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稅務處理中的差異,給國家征稅帶來了壹定困難和麻煩,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壹定的障礙,給稅務部門和會計行業的工作人員增添了壹定的工作難度。同時,我們也應當用辨證的觀點來看待這種不可調和的差異的積極面,這種差異越細化說明我國市場經濟越發展,企業的會計制度越健全,國家稅收征稅標準越細化明確,保證稅收收入。

四、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的措施

對於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我們既不能壹味強求二者的壹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本文認為,稅法與會計制度適度分離,在不損害會計體系完整和稅法原則準確的基礎上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進行充分地協調,是我國現實的必然選擇。

1、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相協調

我國不能把會計目標完全定位於提供“客觀、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因為,當今世界將會計目標定位於此的只有英美等國,而這些國家的現代會計理論和方法是在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帶有明顯的強調為投資服務的傾向,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必須強調為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和監督服務。因此,稅法和會計制度的目標應盡可能地保持協調,而這種協調在以國家為最高利益的調控下完全可以做到。

2、稅法主動與會計準則相協調

(1)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壹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壹步降低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正如稅法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壹樣,許可企業計提其他資產跌價(減值)準備。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範。

(2)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增值稅的稅制形式依稅負的大小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其區別主要在於對資本性投資是否允許抵扣。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3、規範差異、明確調整範圍

會計準則和稅法雖然屬於不同的範疇,但所追求的目標應當是壹致的。因此,二者對會計實務的要求應該盡量統壹起來,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為的差異。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應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現有的矛盾加以重視和分析,不要讓無辜的企業承受矛盾帶來的後果。立法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在制定會計法律法規時讓稅務部門參與,在制定稅務法律時讓會計部門參與。企業會計制度還要與國際接軌,在此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國情,每出臺壹項新政策都要充分論證,做到未雨綢繆、提前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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