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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1998修正)

壹、青島市鹽務局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青島市鹽業行政管理和產銷計劃的平衡下達。各縣級市、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青島市鹽務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鹽業行政管理。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承運、使用、銷售鹽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及加工鹽企業,須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查,報省鹽務局批準。各生產企業要按青島市鹽務局下達的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未經同意,不得自行銷售鹽產品。

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和加工制作鹽產品。三、市內五區和嶗山區鹽的批發業務,由青島市鹽業公司統壹組織經營;其他縣級市、區鹽的批發業務由當地鹽業公司(鹽務所)或由當地市、區人民政府授權壹個單位統壹組織經營。未經批準或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鹽的批發業務。四、食鹽零售業務,由當地縣級商業(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承擔;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單位代銷食鹽,須經當地縣級商業(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渠道進鹽,接受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檢查。五、全市各用鹽單位,應根據青島市鹽務局下達的計劃與所在地鹽業批發、供應單位簽訂用鹽供銷合同,實行合同管理並嚴格執行國家定價。未經批準,不得購買外地鹽。六、跨區域計劃內鹽的運輸實行運輸憑證制度。經批準按計劃從本市境外進鹽及在本市境內跨各縣級市、區運輸計劃用鹽產品的,用鹽單位或產鹽企業須到青島市鹽務局領取計劃內運鹽憑證,發運時交承運人隨車(船)攜帶備查。七、未經加碘或加碘不符合標準的食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鹽場及其保護區從事有損鹽場利益的活動。嚴禁破壞鹽場防護堤壩、納潮排淡溝道;嚴禁破壞、盜竊鹽業生產企業的生產工具、設施、鹽產品和鹽田中的鹵水、鹵蟲、魚蝦、微藻等。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者,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鹽政稽查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其非法鹽產品及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5倍以下罰款的處理;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阻礙鹽業執法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嚴懲。十、各級公安、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土地、衛生監督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協助鹽業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鹽業違法案件,把我市鹽政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十壹、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鹽政管理的通告》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第九條修改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者,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鹽政稽查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其非法鹽產品及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5倍以下罰款的處理;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阻礙鹽業執法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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