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所得稅通常針對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動的收入和費用項目,以及稅法中同時確認的交易或事項進行調整。如果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標準因會計政策變更而發生變化,導致主營業務收入增加或減少,會計制度和稅法均將主營業務收入作為利潤的組成部分,在實現當期予以確認。因此,如果會計政策的變更使得主營業務收入增加或減少,就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二是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動的收入和費用項目,以及稅法未確認的永久性差異,通常不需要調整所得稅。例如,當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時(此時為永久性差異),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增加了會計利潤,但在稅法上免征所得稅,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國債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不高於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因會計政策變更而發生變化的,不影響所得稅,在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時不調整所得稅。
再次,確認影響企業會計利潤變動的收入和費用的時間性差異,通常需要對其所得稅進行調整。例如,當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核算,且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時(此時為時差),稅法要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因此需要調整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