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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時未分配利潤如何繳稅

需要繳稅。 壹般來說,企業年度實現的利潤,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其稅後利潤應按照規定分配給股東。 :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公司稅後分配利潤屬於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號)第十八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可以為個人股東,也可以為企業法人股東。壹般來說,企業年度實現的利潤,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其稅後利潤應按照規定分配給股東 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分紅所得,該如何納稅呢 壹、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號)第壹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從外企分

公司股東分紅也是需要交稅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壹般來說企業的稅後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東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5、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從中國居民企業取得2008年及以後的股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普通合夥企業交了個人所得稅後分配利潤用不用交稅?

普通合夥企業年底分紅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壹種合夥企業。 根據國發號《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年月日起,對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查賬征收的合夥企業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填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在季終後天內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按帶征率征稅的企業,應按月並在月終後天內申報納

普通合夥企業年底分紅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壹種合夥企業。 根據國發號《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年月日起,對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查賬征收的合夥企業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填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在季終後天內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按帶征率征稅的企業,應按月並在月終後天

企業註銷時有未分配利潤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處理:

該企業雖然屬於個人投資企業,但需要區分是屬於個人獨資(合夥)企業還是壹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兩者的處理是不同的。

如果是個人獨資或者個人合夥企業,則應依據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 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後,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個人從個人獨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潤則按上述規定處理即可。

二、如果不是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人合夥企業,即:您所述的該個人投資的企業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則對於您所說的清算後所得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同時,對於個人投資者從企業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實質為個人從公司取得的紅利性質收入,需要按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註銷,未分配利潤怎麽處理?

有企業咨詢,核定征收企業,個人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已經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核定繳納,賬面還有未分配利潤,企業要註銷,怎麽處理?目前,各地對核定征收企業按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比例核定征收利股紅個人所得稅,壹般采取營業收入壹定比例附征的形式,對賬面反應股利分配也不再補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核定征收企業的股利分配不是按實征收,而是采取平時附征的形式,雖然督促繳納了壹部分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規避了涉稅風險,給管理帶來了漏洞。

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註銷稅務登記時,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的納稅申報,這樣對賬面非分配利潤作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了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規定了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都要進行清算所得的申報,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要求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都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與是否為核定征收沒有關系。因此,核定征收企業註銷時,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1)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2)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在實際征管中,也出現這種情況,企業因為核定征收,不按規定將成本費用準確入賬,經常存在費用未記賬情況,收入按照發票準確記賬,導致未分配利潤虛增,這部分虛增的未分配利潤也會導致清算個人所得稅的增加。

有企業咨詢,核定征收企業,個人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已經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核定繳納,賬面還有未分配利潤,企業要註銷,怎麽處理?目前,各地對核定征收企業按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比例核定征收利股紅個人所得稅,壹般采取營業收入壹定比例附征的形式,對賬面反應股利分配也不再補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核定征收企業的股利分配不是按實征收,而是采取平時附征的形式,雖然督促繳納了壹部分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規避了涉稅風險,給管理帶來了漏洞。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註銷稅務登記時,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的納稅申報,這樣對賬面非分配利潤作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了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規定了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都要進行清算所得的申報,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將整個清算期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要求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都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與是否為核定征收沒有關系。因此,核定征收企業註銷時,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1)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2)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怎麽計算個人所得稅?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壹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未分配利潤可以直接轉增實收資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會決議,可直接至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無須通過驗資程序。 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前提條件是企業應當將未分配利潤先行分配給股東,自然人股東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再按照有關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企業。 未分配利潤是投資者的收益,將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收益分配的壹種轉變形式。自然人股東獲得收益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投資企業,這樣做,既符合《公司法》關於貨幣資金出資的規定,也符合投資收益分配的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五寬帶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也是利潤分配的壹種形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個人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使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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