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企業B作為破產企業A的全資企業,與企業A存在債權和股權兩種關系。
第三,企業B作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目前資不抵債,其全部資產已被某省高院依法查封。
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A企業的破產案件遇到了壹系列需要在破產程序中解決的法律問題。
本案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問題1。如何處理債務人申請破產,並且是被告的民事訴訟案件?
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案件尚未審結,有其他被告或者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債權人應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破產程序結束後,將恢復審理。”本案中,A企業在某省高院的民事訴訟中有兩個被告,壹個是A企業,壹個是B企業..法院受理企業A提出的破產申請時,省高院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中止訴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A企業破產案件終結後,法院可以恢復審理A公司對B企業的訴訟,A企業破產清算中A公司未清償的債權可以要求保證人B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2。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可以撤銷對擔保人財產的查封嗎?
我不能。根據《破產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破產宣告後,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並與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交接手續。”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撤銷強制措施,但本案中,某省高院是根據企業A的申請,查封了連帶責任保證人“企業B”的資產,企業B在本案中並不是破產企業。
問題3。本案債權人B公司是企業法人。其貸款利息能否計入破產債權?
我不能。根據我國禁止企業間非法借貸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甲企業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屬於非法借貸,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納入破產債權。銀行作為債權人,在確認債權時應該註意這個問題。
問題4。如果債權人受理破產案件後停止訴訟和執行,債權人支付的訴訟費和申請執行費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破產債權應當納入申報範圍。因為訴訟和強制執行只是壹般意義上的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情形,債權人的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既是主觀意誌,也是客觀效果,其實質是以債務人的金融財產清償債權人的個別權利,故應計入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而不應計入破產費用。本案中,甲公司主動要求解封,甲公司支付的訴訟保全費是計入破產債權還是破產費用?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還有待同事們討論。筆者認為,破產債權應當包括在內。因為訴訟查封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支付,屬於個人債權的補償,其支出不屬於公益支出,所以不應計入破產費用。
問題5。如果擔保人破產,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嗎?假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企業B”宣布破產。那麽,以A公司為首的四個債權人是否有權申報債權呢?
沒有權利。根據《關於破產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五條第10款:“債務人為保證人的,破產宣告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保證責任”屬於破產債權。本案中,雖然企業B是四個債權人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但截至目前,四個債權人均未取得企業B承擔保證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因此無權申報債權。
問題6。在這種情況下,企業A是破產者,其全資企業B應該如何處理?
壹種觀點認為,企業B必須破產。其法律依據是《關於破產的若幹規定》第179條:“債務人經營的獨資企業及其持有股份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要破產清償的,應當另行提出破產申請。”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該條款中的“需要”是指符合破產原因的條件,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只要資產資不抵債,就要走破產的道路,進行破產清算。
另壹種觀點認為,企業B不需要破產,只需要清算。理由是“需要”不是必須的,如果債權人同意不破產,他們可以通過任何清算方式償還債務。
在上述兩種觀點中,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即組織人員對B企業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因為集體企業因資不抵債而破產並無強制規定。創始人與全資企業既有股權關系,又有債權關系。如果創始人破產,毫無疑問,全資企業必須清算。只要獨資企業的債權人同意,可以不破產。如果斷到最後,必然會增加費用,降低債權人的賠償比例。
問題7。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可以通過現金分配、實物分配和債權分配三種方式進行壹次或多次分配。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筆者認為,本案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以B企業的清算結果為準,即A企業在B企業實際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A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分配,可以變現的現金可以進行實物分配。
銀行應註意的問題。
結合本文的案例分析和《破產法》中的相關規定,銀行在貸款企業破產案件中應註意以下法律問題:
1.合理運用法律武器,制止信貸企業的“假破產、真逃債”行為。對於信貸企業提起的破產案件,如果我們認為企業涉嫌逃廢銀行債務、實施破產欺詐,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即根據“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10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對於已經涉及訴訟和執行的信用企業,應確定合理的維權對策和方案。特別是對於其他債權人已經起訴或申請執行貸款企業的民事案件,如果執行成功可能影響銀行債權的實現,如果企業符合破產條件,我們可以作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的利益。本文中的A企業破產案不僅是銀行采取訴訟對策的典型案例。
3.銀行應密切關註貸款企業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和重組動向,確定訴訟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銀行在依法維權中的利益。特別是對於壹些信用差、經營不善、瀕臨破產的擔保單位,更應主動起訴,以盡快拿到法院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避免擔保人申請破產時因沒有生效法律文書而無法申報債權,給農行造成損失。
4、要認真核實債權本息和金額,確保債權金額準確及時申報。銀行已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在申報債權時,必須審慎確定債權的申報範圍,將預付的訴訟費、執行費納入申報範圍;如果銀行提起代位權訴訟,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都要包含在債權申報中。同時,申報必須按期進行。逾期未申報的,清算組不予登記。
5、要認真全面地收集債權申報材料。《關於破產的若幹規定》第61條第(7)款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能歸入破產債權。銀行在申報債權時,應盡量收集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書面證據,以避免損失。
6、對於破產程序中尚未清償的債權,要做好向保證人的追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