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
1.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幹意見》(鐘發[2006]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化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本文所說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湖南省的長沙、株洲、湘潭、衡陽。以上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本條所稱“主要”是指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采礦業、電力業、高新技術產業年銷售額占其同期總銷售額50%以上(含50%)的納稅人。具體行業範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允許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扣除:
(壹)購置(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2)用於自制(包括改建、擴建和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3)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的通知》(國〔2000〕514號)繳納增值稅;
(4)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文所稱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7年7月1日以來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取得2007年7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發票合法扣稅憑證和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
四、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購買並自制的不動產不屬於本辦法的扣除範圍。
5.納稅人當年準予的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壹般不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者新增增值稅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留作下壹年度使用。2007年7月1日前欠繳增值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加征增值稅,都應先抵扣所欠稅款。小規模納稅人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應當以小規模納稅人上年同期實現的應納增值稅作為計算新增增值稅的基數。
本條所稱增值稅當年新增額,是指增值稅當年應納稅額超過上年應納稅額的部分。
六、納稅人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終清算,並按以下順序辦理退稅:
(1)扣除2007年7月1之前所欠增值稅(按欠稅時間,先欠稅後補稅)。
(2)扣除後有余額的,相應計算應退稅和允許扣除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退稅額”),退稅額不得超過當期新增增值稅稅額。
本期新增增值稅金額=本期累計應交增值稅金額(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交增值稅金額-上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2007年7月1以後新未繳納的增值稅,從“應退稅額”中扣除,扣除後有余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上述公式中,累計應納增值稅金額不包括稅務、財務、審計及執法機關查補的其他稅種。
七、現有納稅人出現下列情況時,納稅人應計算確定新的增值稅基數:
1.納稅人與其他企業合並的,以納稅人與其他企業上年同期累計應繳納的增值稅之和為基數;
2.納稅人分設兩個及以上新辦企業的,新辦企業在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範圍內的,以新辦企業分設後的資產余額占納稅人分設前資產余額的比例與分設前納稅人上年同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的乘積為基數;
3.納稅人變更企業名稱的,以納稅人變更前上年同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基數。
八、設有統壹核算的總支機構,實行總支機構預繳稅款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的,總支機構可以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壹)總公司設在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
(2)固定資產由總公司直接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公司核算。
如果當年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比較大,總公司有太多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需要抵扣,可以采取調整稅前稅率的方法,但稅前稅率的調整應以保證分支機構上年實現的稅前收入為原則。總公司準予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繳納的增值稅。
九、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在下列情況下,其進項稅額不得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扣除:
(壹)專用於非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含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下同);
(2)免稅項目專用固定資產;
(三)專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4)固定資產為征收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和行業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固定資產。
已抵扣或已抵扣應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有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當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可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先從待抵扣的進項稅額余額中抵扣,沒有余額的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折舊方法計算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後的凈值。
十、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壹)專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自制或委托固定資產;
(二)自制或委托加工專用於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
(三)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四)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自制、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
(五)自制和委托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
(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無償提供給他人。
納稅人未按上述規定銷售貨物的,以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十壹、納稅人出售自用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處理:
(1)納稅人銷售其在2007年7月1日前購買的自用固定資產,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其在2007年7月1日以後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適用稅率征稅,並按以下方式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抵扣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相應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余額,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果待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余額小於固定資產銷項稅額,可將所有余額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2.固定資產未抵扣或抵扣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抵扣的進項稅=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可抵扣的已使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二、納稅人可以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選擇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聲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自聲明當月起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對已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並改變做法的納稅人,提出要求享受抵扣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從放棄抵扣權的當月起12個月後方可恢復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
十三、納入本辦法實施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14.對享受先征後返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予退還,記入“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與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壹並抵扣。
十五、納稅人的會計處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04]11)執行。
十六、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附件:
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行業
試點行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行業代碼名稱
設備制造35通用設備制造
36專用設備制造業
39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41儀器及文化辦公用品制造業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376航空航天飛行器制造
371鐵路運輸設備制造
379運輸設備及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石油化工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26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28化學纖維制造業
27醫藥制造業
29橡膠制品業
30塑料制品業
冶金工業32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汽車制造
農產品加工業13農副食品加工業
14食品制造業
15飲料制造業
17紡織工業
18紡織及服裝、鞋帽制造業
19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21家具制造業
22紙及紙制品業
手工業和其他制造業
采礦業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
有色金屬礦山采選業
10非金屬礦物的開采和選礦
11其他采礦和選礦行業
4411火力發電
電力工業4412水力發電
4413核能發電
4419其他發電能源
4420電源
高新技術產業符合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2000]324號)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郭克法發字[1996]第018號)文件規定的高新技術範圍,並符合其他認定條件,獲得省科技廳頒發的高新技術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通知》(姬發字〔2000〕328號)納稅人。納稅人的具體範圍由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財政機關確定。
註:1。以上行業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
2.石化行業:該行業不包括焦炭加工業。
3.冶金業:包括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該行業不包括電解鋁生產企業和年產普通鋼200萬噸以下、特鋼50萬噸以下、鐵合金65438+萬噸以下的鋼鐵生產企業。
4.火力發電納稅人不包括根據《國務院轉發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規定,主營業務為關停燃煤(燃油)發電機組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