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的繳稅費情況 壹、農業企業應按規定設立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 如實辦理納稅申報,(按月網上)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和其他資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 二、印花稅的相關政策規定: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3、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其他如:資金賬簿、營業賬簿、購銷合同等印花稅應申報繳納。 三、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08〕81號)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屬,用於進行農產品加工的生產經營用房,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5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支持農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浙地稅發〔2009〕22號) 1.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2.按《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免征營業稅。 3.農業龍頭企業、省級農業科技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相應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或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產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培訓等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6、省級骨幹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以社員自產自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報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7、對為農村提供垃圾處理、汙水處理、保潔服務取得的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8、對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或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產包括農、林、牧、漁。 9、對農民個人因交通、城市建設等被征用農業用地而取得經濟補償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農業生產包括農、林、牧、漁。 9、對農民個人因交通、城市建設等被征用農業用地而取得經濟補償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 納稅人應在認真學習和掌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格劃分和核算征稅業務和享受稅收優惠業務,正確計算稅收優惠金額。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備案類優惠項目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範》規定的時限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備案。如涉稅優惠項目發生變化,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並根據主管地稅機關重新出具的《備案類減免稅(費)告知書》執行。《備案類減免稅(費)告知書》未送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對經審查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備案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業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壹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減免對象: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減免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 備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實行壹年壹備。 報送資料:(1)上年度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2)《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3)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4)主管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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