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取正式營業執照的單位新辦稅務登記須攜帶資料(個人合夥企業除外)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個體戶沒有可以不用提供;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原件審核後退回);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7)納稅人跨縣(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9)分支機構的核算方式(是否獨立核算)證明(總公司出具)。
(註:1、聯合辦證的壹式二份,地稅機關單獨辦理稅務登記的壹式壹份;2、《稅務登記表》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報並加蓋公章,提供證件及資料用A4紙張復印,原件用於稅務機關審核後退回,復印件上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壹致”,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
(二)、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臨時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承包租賃經營及境外企業承包工程或勞務的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有關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三)個體工商戶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四)個人合夥企業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5、個人合夥企業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