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壹)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五)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和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所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其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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