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改組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文件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關於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74號)。其中國稅函[1999]574號批復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並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實物資產交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要求,企業改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 ; 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2003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有關企業改組的規定提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