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押金流轉稅比較特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192號):“自1995年6月至1年6月,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產品所收取的包裝保證金,無論是否退回以及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均應並入當期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53號)規定:“自1995年6月65438+1日起,向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押金,不論押金是否退回,如何在會計上核算,都必須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根據上述規定,白酒(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的包裝保證金不僅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還涉及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同時,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不同要求,該會計科目的核算較為復雜,導致實務中有許多不同的處理方法。現在筆者將對幾種典型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總結和評價:
壹、第壹種處理方式:
1.收取保證金時,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繳納的套餐保證金增值稅金額:1170÷1.17×0.17 = 170元。
計算應繳納的包裝保證金的消費稅金額:1170÷1.17×0.2 = 200元。
借方:銀行存款1287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00。
2.當包過期時:
(1)如恢復
借方:其他應付款1170。
貸款:銀行存款1170。
(2)如果沒有追回,當包裹押金被沒收時:
借方: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法
1.收取保證金時,已繳納的增值稅從“其他應付款”中扣除,已繳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方:銀行存款1287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方: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當包裹被收回時:
借方: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款:銀行存款1170。
3.當包裹未被收回且押金被沒收時:
借方: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第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套餐保證金時,將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方:銀行存款1287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當包裹被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款:銀行存款1170。
3.當包裹未被收回且押金被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評論:
第壹種方式,收取的包押金按含稅價格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收款”。理由是,收取的押金,如果以後退包裹,要退還給押金繳納人,金額要和對方壹樣。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都計入“銷售費用”,因為增值稅和消費稅都是基於酒類產品的銷售行為,為保證包裝順利回收而產生的,所以都應計入“銷售費用”。
在第二種處理方法中,“其他應付款”由存款的增值稅沖減,相當於將收取的存款記為免稅金額。這種情況下,存款收益對應的應繳納增值稅直接從存款本金中剝離。至於存款應繳納的消費稅,直接計入“營業稅及附加”。原因是消費稅的退,是銷售產品的額外保證金造成的,不管後面是否退還,都必須繳納。收取的押金實際上是銷售產品銷售的壹部分,所以應該隨產品壹起計入營業稅及附加費。逾期沒收保證金時,由於收取保證金時已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只需將原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的金額沖減其他應付款,沖減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存款增值稅的處理與第二種方法相同。但消費稅的處理完全不同,不計入損益類,而是和增值稅的處理壹樣,沖減“其他應付款”。套餐的押金到期時,會根據套餐是否收回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果收回,應計流轉稅將確認為費用。如被沒收,收取的保證金在扣除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後,轉入其他業務收入。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會計核算要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強調收入與成本的雙向配比,即與收入相匹配的費用應當是取得當期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凡是與費用相匹配的收入,也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屬於當期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收取包裝押金時並未確認當期收入,因此暫不應當確認相關費用,待押金到期後轉為收入時再確認費用。這樣才能及時保持支出和收入的壹致性。
以上三種方法各有權重,都是合理的。在實踐中,白酒生產企業的選擇也各不相同。筆者認為,無論以上選擇哪種會計處理方式,在正式規定出臺之前,只要企業是善意的,都不應視為違法。但是,廣大白酒企業要註意的是,不同處理方法的選擇不僅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還會影響企業的利潤。因此,當存款業務較多且金額較大時,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效益最大的會計處理方法。下面對三種處理方式的爭議焦點進行分析,幫助企業選擇最佳的會計處理方式。
爭議焦點壹:收取的包裝押金是否應按含稅價格全額入賬?
第壹種方法按含稅價格核算套餐押金,第二種方法和第三種方法按不含稅價格核算。筆者認為,將應繳納的流轉稅直接沖減已收取的包裝保證金,可能導致應退還的包裝保證金與賬面記錄的“其他應付款”金額不壹致,導致企業期末少確認負債,從而影響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分析。例如,在這種情況下,采用第二種處理方法將導致企業2007年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金額被低估65,438+070元,采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負債被低估370元。所以以含稅價格入賬比較合理。其次,由於賣方“其他應付款”賬戶沖抵相關流轉稅,與買方“其他應收款”賬戶金額不壹致,也可能給雙方對賬帶來麻煩。因此,筆者更傾向於按含稅價格收取套餐押金,全額計入“其他應付款”。
爭議焦點二:發生時應計提的消費稅應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
計提的流轉稅是計入銷售費用還是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企業當期經營損益沒有影響,但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銷售費用”的金額因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而不同。我認為,企業收取銷售其產品的定金,本質上是壹種營銷策略和銷售服務,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都應作為企業的銷售費用,這樣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本質,有助於財務人員在分析報表後做出更合適的財務預算計劃。
爭議焦點三:流轉稅是預提時確認為費用,還是押金退回時確認為費用?
上述三種處理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應計稅金何時確認為費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在退回押金時重新確認費用,因為會計核算要遵循配比原則。筆者認為,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可以在計提稅款時確認費用,這將避免因延遲確認費用而增加當期企業所得稅,使企業獲得稅收優惠。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壹個很重要的變化就是將權責發生制上升到會計計量基礎的地位,不再是會計的壹個原則,同時新準則也取消了配比原則。這表明新準則將更加強調權責發生制,淡化配比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白酒企業在收取包裝保證金時發生的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義務,實際上是發生的支出,不能在以後產生經濟利益,不能返還。不符合確認為資產的條件(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應收賬款”)。從經濟角度看,可以視為銷售產品產生的支出,因此確認為當期納稅期間的費用。在新準則頒布之前,大多數企業會計都非常強調配比原則。為了匹配收入,他們往往將預收賬款支付的流轉稅借記至營業收入確認日,再結轉確認為費用。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的金額與同期“營業收入”的金額之間存在密切的比例關系。但新準則實施後,如果新準則的權責發生制優於配比原則,兩者之間就不存在比例關系。因此,企業應盡快確認費用,盡量減少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由於第壹種會計處理方法更加合理,也有利於企業進行合理的財務分析和合理的節稅,因此更適合廣大白酒企業采用。
資料來源:www.chinaa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