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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地稅局裏稅務稽查員與稅收征管員的工作性質有何不同?

1、職責不同。稅務稽查負責涉稅涉票案件的舉報受理、案件查處、重點稅源戶的檢查、每年上級安排的專項檢查。稅務征管人員只負責日常的辦證、申報、領購發票、納稅輔導等。

2、工作重點不同。稅務稽查的重點是納稅檢查和監督,如發票協查,結稅結票,行政處罰,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稅務征管的重點是稅務管理,主要是宣傳、送達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和認定,核定申報方式和納稅定額,發票管理,交叉稽核。

3、所屬機構不同。稽查局只是市地稅局下屬的壹個機構,如同其他地稅分局壹樣,只是稽查局的工作內容和其他分局不同。其他地稅分局主要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而稽查局則是專門從事稅務檢查工作。

擴展資料

稅務稽查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

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對象,組織稽查人員寮施檢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整理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1、檢查前的事項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種情況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要求收件人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取回存檔。

(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2)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事礙稽查的;

2、回避制度

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2)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

(3)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3、詢問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總是和情況”。也可以對當事人、見證人或其他有關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稅務稽查?、中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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