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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後的征管規定是什麽?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7〕833號):“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現就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股權出資方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審批權限已於2007年8月1日暫停。

(2)上述審核權取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資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管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獲獎人員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認真核對確認,歸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壹戶”檔案,壹並動態管理。

3.主管稅務機關應為獲獎者建立電子臺賬(不符合條件的可建立紙質臺賬),及時登記獎勵及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包括獎勵單位、獲獎者姓名、獎勵金額、獎勵時間、調離崗位股份數量或比例、股權轉讓情況等信息。,並根據贏者權益或出資比例的變化及時更新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加強管理。

4、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相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獲獎人員的日常檢查,及時掌握獎勵及股權轉讓等相關信息,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號):“(壹)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審批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後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7]833號)的規定,科研機構、 高等院校或獲獎者將其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及投資比例的,應於獲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1)。 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由獎勵單位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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