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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保申報需要帶哪些資料到地稅前臺?

壹、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寫的表格及附件:

1、在所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在職職工變動情況壹覽表》(壹式兩份);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批準開業或成立的文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地方稅務登記證;

5.相關文件不能明確認定公司性質的,私營企業應補充能夠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會保障卡相關材料(如工商部門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6、事業單位應附批準設立事業單位的相關文件;

7.總行或總公司的授權書應附在駐漢辦事處;

附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不在本市的職工還應提供戶籍或暫住證復印件)。

二、所需資料(復印件必須復印在A4紙上,加蓋公章或簽字。)

1,社保繳納登記表(適用於公司)。

2.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需提供)。

3.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代理人的身份證

社會保險繳費單位登記(適用於單位和個體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註:2009年6月1日前已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社保登記的繳費單位,不需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申報項目包括: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金額;

(四)職工花名冊和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壹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剩余月份只能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更;沒有變化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員工申報的項目包括:員工姓名、社會保障號、就業類型、聯系地址、扣繳明細等。

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實際申報日期為郵寄地的郵戳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項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要求、報數關系壹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後發放繳費通知書;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社會保險費漏報或者少繳的,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

上月沒有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相關情況,臨時確定應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九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報繳費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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