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種***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征收管理分工壹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征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壹、國稅局和地稅局都是國家的稅收征收機關;都屬於公務員編制的行政機關,但是下屬單位裏有事業單位的:各稅務局下屬的信息中心、票證中心和機關服務中心現在都屬於事業單位的編制,雖然現在待遇都壹樣,但是不知道將來會不會有區別!
(壹)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
1、分稅制是壹種財政管理體制;目前已在西方國家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壹般都實行了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壹種財政管理體制;
3、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壹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並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二)、國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暫未開征);
14.中央稅、***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三)、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受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的下屬機構;
三、國稅局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工資壹般都是中央財政撥款;
地稅局的工資壹般都是由地方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