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2份;
3、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1份;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辦理程序
(壹)受理
發票審核崗
受理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資格的申請,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並做如下審核: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壹致;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經過上述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納稅人申請,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同時將相關資料轉稅收管理員崗。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將有關資料返還納稅人。
(二)審核調查
稅收管理員崗接到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和營業執照信息,對其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
(1)案頭審核:主要核對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核對是否壹致,申請的票種資格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核對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按照統壹工作安排實施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的票種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備發票保管、開具的能力。
審核調查後,填寫《實地調查報告》,並將調查核實情況轉發票審核崗。
(三)核準
發票審核崗接到反饋回的調查資料後,經過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納稅人的《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中核定發票名稱、種類、數量限額、購票方式等,經辦稅服務廳主任崗或稅務分局(所)長崗審批後,核定票種,制作《發票領購簿》,連同有關資料發放給納稅人。
經過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發票審核崗不予審批的意見後,連同有關資料返還納稅人。
(四)其他事項
稅務分局(所)辦理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資格時,由稅務分局(所)發票審核崗、稅收管理員崗按上述程序辦理。
(五)資料歸檔
上述事項辦理完畢後,發票審核崗要將納稅人有關資料轉稅收管理員崗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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