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類分層實施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返貧致貧人口醫療救助不設年度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不低於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不低於3萬元。
對三重制度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於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不超過2萬元。
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於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不高於低保對象。
對三重制度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於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不超過2萬元。具體標準由各市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科學確定。
2、建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申請救助機制。
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申請方式實行醫療救助,具體認定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確定。對經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超過統籌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於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不高於低保對象。
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壹次身份認定享受壹個醫療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壹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具體標準由各市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科學確定。
先診療後付費
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對救助對象應優先選擇使用基本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確需使用超目錄範圍的,應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信息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