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字不壹樣。公務員的名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的行政人員。從廣義上講,他有公務員的身份,但從嚴格意義上講,他不能算是正式的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壹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符合這兩個條件後,由所在單位申報,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經批準後,該單位稱為參與單位。參加單位人員符合報名條件的,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登記後,方可享受公務員待遇。參加公務的叫單位,不叫事業單位。
3.轉移是不同的。公務員單位轉事業單位,編制會由行政編制變為事業編制,反之亦然。事業單位轉到公務員單位,其身份就會從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這就解釋了為什麽事業單位在身份和性質上與公務員和公務人員有本質的區別,因為事業單位不可能不通過考試就轉到這兩個單位,公務員和公務人員是可以交流的。
壹、公職人員簡介
參加公務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簡稱。主要分為參加機關工作人員和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評機關工作人員壹般指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使用行政編制,但性質仍為參評人員;另壹類是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壹般是壹個行政機關的二級機構。編制壹般以事業編制為主,待遇以公務員為主。
第二,引進公務員
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有特殊職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
2.國家根據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非領導職務的級別定在局級或局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