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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壹、調整範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方式
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
(壹)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
繳費年限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按以下兩部分增加養老金: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次不同劃分若幹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
(三)適當傾斜
1、對2016年12月31目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2、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壹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壹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3、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國前老工人退休待遇進行調整,增加的標準分別為:抗日戰爭時期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發放時間
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7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