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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馬來公民在自己國家已經破產,可以出國嗎?出國了就不能回國了嗎?我們必須還清欠款嗎?

破產在全世界都壹樣吧?...

不應該允許它出國...銀行會被凍結。...

破產會給個人生活帶來極大不便,這可不是鬧著玩的。其中之壹是破產者將不得離開馬來西亞。

最近,我收到了壹個長期居住在國外的客戶的投訴。回來時,她的馬來西亞國際護照被移民局扣留,說她破產了,不準出國。她很震驚,因為她不知道自己已經被法院宣布破產。

破產法不允許破產人出國,目的是防止相關人員逃廢債務。法律還規定,破產人要出國必須獲得貧困申報部門或法院的許可,但出國也有限制。

《破產法》第38(1)(c)條規定:

沒有向貧困部門報告或法院命令,破產者不得離開馬來西亞。

《破產法》第38A條(1)規定:

貧困報告部門可以向移民官員發送通知信,要求破產者不要離開馬來西亞。

在Lim Moon Heng訴馬來西亞政府& amp;

在ANOR的案件中,原告於30/11/1987宣布破產。當時他在海外還有很多生意往來,於是向古晉扶貧部申請離開馬來西亞。他的申請於20/11/1998獲得批準。他還給了貧困報告部門5萬令吉作為擔保。

原告還要求他的律師寫信給稅務局,請求允許他離開馬來西亞。然而,根據第104條,他的申請被駁回,除非他能滿足以下條件:

(a)退稅高達197,140.09林吉特;或者

(b)提供20萬令吉作為擔保。

原告說稅務局無權阻止他出國。他認為根據破產法第8條(1)

規定,破產者的財產將上報給扶貧部門接管,任何債權人都不能對破產者的債務有任何補償。

原告還繼續解釋說,根據第24條第(4)款和第58條,破產人的遺產處置權壹直在貧困申報部門手中。他還表示,稅務局已經通過其代表提交了壹份債務聲明,因此他的立場將與其他債權人的立場相同。

因此,根據《破產法》第8、24(4)、58、71、72、73條規定,只有貧困申報部門有權管理原告的遺產,稅務局無權阻止其出具阻止其出國的證明。

在這種情況下,破產人雖然已經上報貧困部門批準出國,但除非遵守相關稅收法規,否則壹直被稅務局拒絕。他辯護說,只有破產法才是管理他所有事務、利益和產業的唯壹法律,而這不是稅法的管轄範圍。

然而,法院裁定《破產條例》第38(1)(c)條有關破產人申請出國的規定,只限於沒有拖欠稅款的破產人。如果破產者沒有拖欠稅款,貧困報告部門有絕對的權利和權力允許破產者出國。但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貧困部門允許他出國,但稅務局長也有權反對他出國,除非他符合稅法第104(1)條的規定。

稅法第104(1)條規定:

稅務局長個人認為,任何想離開或即將離開馬來西亞的人都沒有償還

(a)所有稅款(不論是否到期);

(b)第103 (3)、(4)、(5)、(6)、(7)或(8)條所列的所有基金;和

(c)第107a (2)或109 (2)或109b (2)條所列的所有債務。

然後,稅務局長將向警察或移民局簽發壹份包含稅款、金錢或債務的證明,以阻止他出國,除非他支付所有稅款、金錢或債務或提供擔保,直到稅務局長滿意為止。

可見,破產人的人身自由不僅受到破產法的限制,還受到其他法律的影響,比如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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