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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如何繳納

2065438+2006年7月1日,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開。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53號)的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

1.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額,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列名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按礦種為本地區主要礦產品設置稅目,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置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征稅對象。

2.壹個礦原則上應該定壹個稅率。

通知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革通知的要求,提出或者確定地方資源稅的適用稅率。壹個礦種原則上設定壹個稅率,少數資源條件不同、地區不同的礦種可以設定兩個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壹類:依法對建築物、鐵路、水體下充填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50%資源稅。

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超過15年的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30%資源稅。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石、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中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納稅人應註意的三種情況

1.納稅人用已繳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壹步加工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未征稅產品與征稅產品混合或者混合加工銷售應稅產品的,應當準確核算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並可以在計算加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時扣除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資源稅應當壹並計算繳納。

2.納稅人在1,2016年7月前開采原礦,或者用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1,2016年7月後銷售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1,2016年7月前簽訂的應稅產品銷售合同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1,2016年7月後索取銷售額證明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06年7月1,2065438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已按特定數量定額計算方法繳納資源稅的,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單獨核算的,不繳納資源稅。

3.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售量繳納資源稅的,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征收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全面的資源稅改革,這不僅有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的發展。更重要的是,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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