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額,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列名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按礦種為本地區主要礦產品設置稅目,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置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征稅對象。
2.壹個礦原則上應該定壹個稅率。
通知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革通知的要求,提出或者確定地方資源稅的適用稅率。壹個礦種原則上設定壹個稅率,少數資源條件不同、地區不同的礦種可以設定兩個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壹類:依法對建築物、鐵路、水體下充填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50%資源稅。
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超過15年的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30%資源稅。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石、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中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納稅人應註意的三種情況
1.納稅人用已繳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壹步加工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未征稅產品與征稅產品混合或者混合加工銷售應稅產品的,應當準確核算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並可以在計算加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時扣除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資源稅應當壹並計算繳納。
2.納稅人在1,2016年7月前開采原礦,或者用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1,2016年7月後銷售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1,2016年7月前簽訂的應稅產品銷售合同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1,2016年7月後索取銷售額證明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06年7月1,2065438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已按特定數量定額計算方法繳納資源稅的,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單獨核算的,不繳納資源稅。
3.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售量繳納資源稅的,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征收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全面的資源稅改革,這不僅有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的發展。更重要的是,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