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在公司內有償調劑余缺 ,減少浪費和損失。轉讓價格低於帳面凈值80%的,應報集團財務部並經總經理審批。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2005-08-09)第六條“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第四條“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之規定,企業的財產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對於依法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則必須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批準後方可在稅前扣除,否則即不能在稅前扣除。
但是,並非企業發生的所有財產損失,均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在稅前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七條的明文規定,對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情形作了明確的列舉式規定,除該條明確列舉之外的其他情形財產損失,均無須經稅務機關審批。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產生的處置損失,不屬於前述條款明確列舉之應予審批的情況,故,該損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無須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獲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