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種獎金
職工的獎金種類繁多,有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實行“雙薪制”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壹個月的工資(即13個月的工資)等等。
政策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某單位職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資2000元,此外於1月取得上年先進職工獎1000元,於2009年7月取得半年獎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例中各項獎金都不是全年壹次性獎金)
計算:王某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個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300+200-2000)×5%=25(元)。
政策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全年壹次性獎金,按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
例2:某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張某,單位對其工資實行年薪制。即每月發放其基本工資3000元,12月份再壹次性發放全年獎金12萬元。此外,2009年12月張某還取得單位發放的第13個月工資6000元。
計算:張某12月份***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126000/12=10500(元),應適用稅率20%,應納個人所得稅126000×20%-375=24825(元),此外,當月基本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2000)×10%-25=75(元)。則張某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24825+75=24900(元),其它每個月應納個人所得稅7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4900+75×11=25725(元)。
二、各種津貼、補貼
1、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政策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3:某單位職工孫某經常出差,2009年7月,孫某***出差10天,按出差實際情況計算,取得工資3000元、差旅費津貼250元。10月,為提高全體職工的中秋節福利,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每個職工500元。
計算:孫某2009年7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2000)×5%=50(元)。其當月取得的差旅費津貼250元是按實際出差的情況計算發放的,是名副其實的差旅費津貼,按規定不征稅,但對單位10月份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的500元福利,應並入取得該項所得的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註意事項:凡不是名副其實的差旅費津貼,均不能適用稅法不征稅的規定。
2、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
政策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4:某單位按規定對職工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但未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而是對職工按月發放醫療補助費。職工趙某每月取得工資2500元、住房補貼300元、醫療補助費100元。
計算:趙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300+100-2000)×10%-25=65(元)。
註意事項: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沒有扣除標準,應全額征稅。此外,外籍個人政策特殊,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取得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3、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政策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的津貼或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5:江蘇省B企業,2009年按規定對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標準發放了4個月的防暑降溫費。此外,為方便職工,該企業還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職工發放食堂經費補貼,每人每月100元,由職工在單位食堂刷卡消費。
計算:單位在發放防暑降溫費和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時,應並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註意事項:政府規定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僅是發放標準,不是免稅或扣除的標準,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福利費
政策6:《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福利費,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壹是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是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是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例6:A單位2009年1月從單位按規定提留的福利費中向困難職工李某發放生活困難補助500元。為慶祝“三八婦女節”,3月向單位全體女職工發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還以福利費名義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王某購買筆記本電腦壹臺,購價8000元,王某當月還取得工資4000元。
計算:單位向李某發放的困難補助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福利費,而向全體女職工發放的過節福利則要並入女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此外,高管王某4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4000-2000)×20%-375=1625(元)。
註意事項:按稅法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才免納個人所得稅,直接從管理費用等項目中支出的福利費不免稅。
三、各種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1、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政策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7:某單位職工範某,2008年每月應發工資4800元、個人負擔社會保險費300元,單位替其繳納社會保險費500元,個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資基數按10%的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500元,單位也為其繳納相等金額的住房公積金。因此,王某每月實際取得工資4000元。王某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假設例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均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內)
計算:由於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均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因此不需要並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住房公積金,其繳納比例為10%,未超過12%,但繳納基數5000元超過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稅的住房公積金為1500×3×10%=450(元),範某每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800-300-500+(500-450)×2=41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4100-2000)×15%-125=190(元)。
註意事項:如果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金額不同,則應分別計算調整;如果繳納的基數超過標準但比例未超過標準的,對基數進行計算調整;如果基數未超過標準但比例超過標準的,需對比例進行計算調整。
2、年金以及其它商業性保險
政策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例8:2009年6月底,某企業為職工張某向壹家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健康保險2000元,並在7月上旬向保險公司繳付該保費,該職工7月取得工資4000元。劉某的月工資總額也為5000元,企業按月為職工劉某繳納年金,每月計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是500元。
計算:該企業7月應申報扣繳張某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4000-2000)×15%-125=475(元);應按月申報扣繳劉某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2000)×15%-125]+500×5%=350(元)。
註意事項: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年金,不是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而是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其它各種福利
政策9:《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上述各種形式的個人所得,只要個人取得了相關經濟利益,且稅法沒有規定免征或不征稅,企業在支出時都應按稅法規定進行扣繳個人所得稅,切不可局限於對現金發放形式才扣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單位為職工提供免費旅遊,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三種情形的壹次性收入
1、職工取得內部退養壹次性補償收入
政策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9:2009年,職工王某,在其所在企業辦理內部退養,取得壹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該收入的當月取得工資1800元(王某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為24個月),請計算企業在發放壹次性補償時需要對王某代扣多少個人所得稅?
計算:第壹步,36000/24=1500元;第二步,1500+1800-2000=1300元,根據1300元可確定其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第三步,(36000+1800-2000)×10%-25=3555元。即企業當月應對王某扣繳個人所得稅3555元。
註意事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壹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職工取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壹次性補償收入
政策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例10:2009年,職工李某,因與其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80400元,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8000元,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13年,請計算該單位在支付該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計算:第壹步,80400-18000×3=26400元;第二步,因13>12,故26400/12=2200元;第三步,(2200-2000)×5%×12=120元。
註意事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常見問題解答
1、問:我單位某職工月工資2500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合計260元。另我單位實行年金制度,個人每月繳費100元、企業繳入個人帳戶400元,請問該職工應繳個人所得稅多少元?
答: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職工在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收益三部分組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文規定: 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作為保險在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帳戶的400元與當月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壹個月工資,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該職工應繳個人所得稅:(2500-260-2000)*5%+400*5%=32元。
2、個人取得高溫補助是否需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故個人取得高溫補助需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張某2009年12月工資2200元,其中養老保險400元。另外取得年終獎金15000元,請問張某12月份應交個人所得稅多少元?
答: 2009年12月張某工資扣除400元養老保險後,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張某取得的年終獎,應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稅法規定: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因此張某12月份應交個人所得稅應這樣計算:1、該筆年終獎金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5000-[2000-(2200-400)]}÷12≈1233.33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元。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000-[2000-(2200-400)]}*10%-25=14600*10%-25=1455元。3、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